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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知产说 | 知识产权危机:重大硬科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回顾与防范指南
2024.10.17 | Author:Eunice WU, Feng CAO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2024年6月,吉利与威马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尘埃落定,最高院判令赔偿吉利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4亿余元,刷新了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赔偿纪录。
 
而随着海外市场重要性的突显,涉及中国企业的海外商业秘密纠纷也在增长。2020年3月5日,在海能达与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和版权侵权诉讼中,美国伊利诺伊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海能达应赔偿摩托罗拉合计约7.65亿美元,法院后将判赔金额调减为5.44亿美元[1]。今年4月,海能达还曾被美国法院判以临时性全球禁售令。此前,美国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作出的最高判赔为ASML诉XTAL商业秘密侵权案的8.45亿美元。此外,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中国企业面临其海外主体被迫破产以及海外雇员被监禁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领域屡创新高的赔偿额已经向全社会传递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明确信号。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逐年增长,巨额赔偿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本研究旨在通过选取和分析判出巨额赔偿或达成巨额和解的典型案例,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合规提出初步指引。
 
 
案例1:吉利威马案——大规模员工离职引发的“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

 

2018年12月,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吉利”)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威马汽车科技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威马”)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该起诉讼源于公司员工离职时的异常情况。在2018年3月,吉利的信息安全部门在例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

 

  • 下属企业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原公司”)有多名离职员工交还的工作电脑硬盘被钝器损毁,后经过技术恢复发现,该部分电脑中有这些离职员工两年前就为威马工作的文件;

 

  • 部分离职员工在离职前有意收集、批量下载成都高原公司的保密技术资料及文件;

 

  • 某高管在离职时,以工作电脑丢失为由,退还公司一台全新的电脑,而未按规定交还吉利为其配备的存有大量技术数据的工作电脑。

 

此外,吉利还发现,威马以成都高原公司一年内离职的部分员工作为发明人申请了大量专利,其中使用了吉利内部的保密信息,且威马生产的EX5型号电动汽车部分底盘零部件与吉利研发设计的底盘零部件完全一致。

 

2024年4月25日,本案经一审、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对于接触或者掌握公司技术秘密的员工短时间内集中离职并入职新公司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如果新公司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则可以直接推定新公司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在本案中,最高院尤其考虑到:(1)威马诱使相关人员从吉利离职并赴威马任职,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2)有近40人大规模离职,相关人员在离职前还有意收集、批量下载吉利技术资料文件,供威马申请专利和使用,在吉利提起诉讼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情节恶劣;(3)威马在利用吉利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快速掌握了电动汽车底盘技术,推出了其电动汽车并获取了较大竞争优势,给吉利造成巨大损失,侵权后果严重,决定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威马赔偿吉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4亿余人民币[ 2]

启示:


本案的侵权风险出现在人员流动过程中。企业就重要岗位招聘员工时,要防止在职时间的重叠或者大规模聘用竞争对手公司离职员工。对曾经任职于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应明确禁止其使用前雇主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保密信息,必要时对其提供的技术信息展开来源调查,以降低或者减少潜在的第三方指控的风险。而对于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重要员工离职的企业,应回收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并办理移交手续,以便及时发现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另一方面,本案的天价赔偿固然是基于侵权规模和侵权获利的考量,但更体现出司法机关对新能源汽车等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代表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企业更需做好知识产权合规,避免卷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成为新的“典型”。

 

 

案例2:金象赛瑞和华鲁恒升案——刑事案件先行,取得关键证据

 

2017年8月,金象赛瑞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对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明大(金象赛瑞公司前员工)提起诉讼。

 

金象赛瑞公司是中国及全球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拥有尿素、三聚氰胺等整个循环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核心技术。金象赛瑞公司通过多年自主研发,开发出能够长周期稳定运行、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优良的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实现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尹明大在2006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就职于金象赛瑞公司控股的合资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取得了金象赛瑞公司大量核心技术秘密。尹明大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非法将金象赛瑞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其离职时,只交还了一台公司分配的电脑,并未按照规定交还工作期间的技术笔记、电子文档等涉密材料。2014年4月30日,华鲁恒升宣布三聚氰胺项目生产线正式投产,并在经销商会议中表示项目所用技术和金象赛瑞一致,提供人是尹明大,金象赛瑞公司由此开始怀疑商业秘密泄露。

 

2014年8月18日,金象赛瑞公司向眉山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尹明大出售其技术秘密。以该刑事案件作为突破口,金象赛瑞公司通过公安侦查获得了尹明大泄露公司秘密的相关证据,并基于此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诉讼。

 

2021年11月19日,眉山中院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认定尹明大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万元,对尹明大的违法所得95万元予以追缴。

 

2021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3]。四被告应分别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销售涉案技术秘密等侵权行为,并需赔偿金象赛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基于被告方的侵权获利,判决4被告赔偿金象赛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800万元[4]


2023年5月,金象赛瑞公司再次以四被告在上述案件判赔期间后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2024年1月31日,华鲁恒升公司发布公告[5]表明其与金象赛瑞公司就“蜜胺”商业秘密侵权系列案达成全面和解,除已执行生效判决的9800万外,华鲁恒升公司向金象赛瑞公司再支付4.4亿元人民币的技术使用费及赔偿金,合计5.28亿人民币。

启示:


本案的侵权风险同样出现在人员流动过程中,但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员工在职时已经流出。在实践中,窃密手段越来越隐秘,员工在获取到其权限范围内或越权访问超出其权限的公司机密后,可能会使用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网盘、移动存储介质或者手机拍照等方式来对外传输。对此,企业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从商业秘密信息的形成、流转、存储、应用及脱密等全生命周期着手,对商业秘密资料的下载、复制以及访问实行全程管控。此外,企业可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制度培训,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案例3:ASML和XTAL案——国外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2016年,ASML对XTAL提起诉讼,指控其美国子公司的几名前员工窃取了公司机密,包括OPC软件、源代码、公司定价策略和供内部使用的设备手册,并将这些机密透露给了XTAL公司。[6]

 

ASML是一家总部位于荷兰费尔德霍芬的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在全球光刻机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XTAL由ASML-Brion部门两名前员工于2014年成立,主要设计和制造半导体设备并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

 

2015年2月开始,XTAL与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三星”)开展合作洽谈,并于2016年1月签订了一份价值2700万美元的合同。韩国三星是ASML的长期客户,ASML负责向其提供OPC软件。

 

ASML在庭审中表示,他们花了1亿美元和10年的时间才开发出了OPC技术,而XTAL通过诱使ASML前员工窃取公司机密,缩短了开发该软件所需的时间。ASML向法庭提交了在其前雇员所持有的设备上存储有ASML商业秘密的证据。

 

2018年11月28日,在美国加州圣克拉拉联邦法院,陪审团做出本案的初步裁决,裁定XTAL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恶意,ASML对XTAL提出的所有五项罪名成立,包括:诱使ASML前雇员违反合同、协助和教唆前雇员违反其诚信义务,以及多次违反加州的计算机数据访问和欺诈法案。主要基于XTAL节省的研发成本,最终判决XTAL向ASML赔偿8.45亿美元。

 

由于XTAL申请破产,ASML无法获得这部分赔偿,但接手了已破产的XTAL的大部分知识产权。

启示:


本案的侵权风险来源于聘用海外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对企业而言,在录用海外员工时,需因地制宜开展商业秘密管理工作,确保海外雇员不侵权、不泄密。除常规的入职背景调查外,对于海外员工提供的技术、商业等信息,要充分了解信息的来源,必要时可以让其提供来源合法的书面说明;对于海外雇员通过正当途径掌握的外部技术与商业信息,应当注意保存相关材料,必要时进行信息来源公证。尤其在研发过程中,企业应适时对海外雇员的研发成果、工作内容开展实质性的商业秘密风险排查,严格把控外部信息流入,避免治标不治本的情况。

 

 

案例4:陶氏、戴维和鲁西化工案——保密协议引发的巨额赔偿

 

2010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为建设丁辛醇项目展开调研,并在调研过程中与多家丁辛醇生产技术的供应方进行接触,包括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维”)、陶氏全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氏”)。

 

为评估陶氏、戴维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鲁西化工应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以下简称“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非常宽泛,并且约定,如果鲁西化工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包含保密信息内容,鲁西化工在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之前,也必须获得戴维/陶氏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保密协议。鲁西化工副总经理张雷表示,“由于戴维、陶氏从未向鲁西化工提供相关保密信息,鲁西化工无从知晓从公有领域或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是否包含保密信息内容,也无法提前获得戴维、陶氏的同意。”[7]

 

后经最终评估,鲁西化工未能与陶氏、戴维达成合作,采购了其竞争对手的技术。在鲁西化工项目建成后,戴维、陶氏于2014年11月28日以鲁西化工的丁辛醇装置使用了其保密技术信息,违反了保密协议为由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以下简称“SCC”)提起仲裁,提出巨额索赔。

 

2017年11月7日,SCC就鲁西化工是否违约、是否应当针对鲁西化工发布禁令以及鲁西化工支付赔偿金额和利息等问题作出裁决,认定鲁西化工使用了来自陶氏和戴维的受保护信息。根据SCC仲裁裁决,鲁西化工应当赔偿9592.964万美元,并支付利息约1010.97万美元,以及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专家费用等共计588.6156万英镑,并对未建设的第四工厂下达禁令[8]

 

2021年9月,鲁西化工向戴维、陶氏实际赔付8.32亿元人民币[9]

启示:


本案的侵权风险产生于企业在进行业务合作时,接触到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保密协议的签订。对于作为保密信息接收方的企业而言,需要仔细审查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尤其是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同时,应谨慎处理并留档保存在业务中得知的信息,在使用、传输、复制、保存、销毁等各个环节采取必要可靠的技术保护措施,以避免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司法实践持续提高赔偿额、树典型的背景下,企业既需要采取措施避免商业秘密泄露,更需要避免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合规需要从信息的流出和流入两个方面着手。在跨国经营时,企业需因地制宜开展商业秘密管理工作,避免卷入海外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1] Case No. 1:17-cv-1973
[2]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3](2017)川01民初2948号
[4](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5]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临2024-002
[6]Case No. 16-cv-295051
[7]中国能源报:鲁西化工7亿元知识产权赔偿带来哪些启示?

https://www.cnenergynews.cn/youqi/2021/08/18/detail_20210818104122.html
[8]鲁西化工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42
[9]鲁西化工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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