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组合物等专利中往往使用点值或数值范围限定某辅料的含量、粒径、溶液的pH值等,在对上述药物组合物专利进行FTO侵权风险判断或进行规避设计时,针对各类成分的含量等数值进行的改进是企业常考虑的方式之一。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2173.05(b)明确规定了在权利要求语言中使用相对术语、程度术语(如“约”)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而要进一步考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根据说明书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更给美国专利侵权案件中数值范围的解读蒙上了一层不确定性。
本文从两个美国医药组合物专利侵权案例出发,探讨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数值误差范围解读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2.1 案件背景
Symbicort®为阿斯利康研发的布地奈德和富马酸福莫特罗二水合物的吸入气雾剂,主要用于治疗哮喘及COPD。阿斯利康起诉的迈兰公司,主张迈兰公司的仿制药侵犯了包括US7759328B2(下称“328号专利”)在内的3件专利的专利权。
32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布地奈德、富马酸福莫特罗二水合物、HFA227、PVP K25和PEG-1000的药物组合物,并进一步限定了上述药物组合物中各成分的含量。其中,328号专利限定了“PVP K25的浓度为0.001 % w/w”。
图1 328号专利权利要求13内容
本案的争议焦点便在于对术语“PVP浓度为0.001% w/w”解释,若误差范围解释得大,迈兰公司的仿制药则落入328号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说,这一数值边界范围的解读完全决定了认定仿制药是否侵权的胜负成败。
2.2 地区法院观点——该数值边界应以有效位数后一位进行四舍五入计算误差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地区法院举行了权利要求解释听证会。阿斯利康和迈兰公司均认可,因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使用过“约(about)”限定PVP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内容,能够明确“0.001% w/w”存在一定的误差范围,该误差范围经四舍五入后能得到0.001%。
然而,若以现有有效位后一位进行四舍五入,则迈兰公司的仿制药依旧落入328号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迈兰公司主张:虽然我认可328号专利中PVP浓度数值解读时可以以四舍五入后为0.001%作为误差范围,但综合说明书整体公开内容,该数值应当做限缩解释。
图2 328号专利说明书记载约(about)相关内容
? 阿斯利康主张:对于该数值的解读应使用权利要求简单语言(Plain language),即理解为按照0.001%有效位数后一位进行四舍五入,即范围0.0005%-0.0014%;
? 迈兰公司主张:328号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关于组合物稳定性重要性的内容以及0.001% w/w这一浓度的重要性。因此,该数值的四舍五入应当限缩解读,按照现有有效位后两位,即范围为“0.00095%至0.00104%”。
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内容,并不能认定该数值需要进一步限缩解读。迈兰公司的上述主张实质上多添加了一位有效数字,使权利要求术语变为“0.0010%”,再基于0.0010%的后一位进行四舍五入,这与权利要求的简单语言相冲突。
最终,地区法院认定迈兰公司的仿制药产品侵权,迈兰公司不服,上诉至CAFC。
2.3 CAFC观点[1]——该数值边界应做限缩解释
CAFC审理后认为,虽然按照术语的普通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0.001 %w/w”的解读为其简单语言含义的0.0005%到0.0014%的范围。但是,在评价权利要求术语的普通含义时,不应该仅仅考虑“抽象术语的含义”,而应该为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整篇专利后对相关术语的理解。
本案中,说明书、审查历史等内在证据影响了该术语的简单和普通含义,致使该数值在四舍五入时仅仅能做限缩解释。
① 说明书的角度
CAFC认为,从328号专利实施例数据可见,包含0.001% w/w PVP的稳定性高于0.0005%w/w PVP(如FIG.3显示),进一步地,包含0.0005w/w PVP的制剂是最不稳定的制剂之一(如FIG.5显示)。
也即:PVP浓度的微小变化都会显著影响制剂稳定性,若按照阿斯利康所主张的“0.0005%-0.0014%”这一范围,该数值范围内部分制剂的稳定性存在显著降低。
基于此,CAFC认定“我们认识到,正如各方所同意的那样,PVP浓度需要有一些实验误差的余地……相比于阿斯利康公司所主张的50%的误差范围,迈兰公司所主张的5%的误差范围,更准确地反映了发明人在说明书中表述的精确程度,即得出0.001%w/w PVP是最稳定的配方的结论;与此同时,这一‘微小误差’与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的修改和对0.001%w/w PVP对制剂稳定性‘至关重要的’论述相一致。”
图3 328号专利说明书FIG.3及FIG.5所记载的数据
② 审查历史的角度
进一步地,CAFC指出,由于在审查过程中,阿斯利康公司将PVP浓度从“约0.0005至约0.05% w/w”限定至“0.001% w/w”时,删去了限定词“约(about)”,其在审查过程中,多次意见陈述强调“0.001% w/w”这一浓度重要性时,也没有使用限定词“约(about)”。
基于此,CAFC认为,阿斯利康公司在撰写和修改权利要求时,明确知晓可以使用“约(about)”限定范围和数字,但其在现有的权利要求13中,却仅仅限定了精准的数值。
基于在先判例,知晓如何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约(about)”而选择不使用,这为狭义解释“0.001% w/w”至“0.00095%至0.00104%”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2.4 本案小结
从本案可见,若权利要求数值未使用“约”而说明书使用“约”,该解读该数值误差范围时,综合考虑说明书和审查历史内容,依旧有将其解读为在现有有效位后一上进行四舍五入解读的可能性。
然而,上述认定还需要进一步结合说明书、审查历史等内部证据。若说明书公开内容显示一般解读下的四舍五入数值内某一数值效果明显劣于准确数值,或显示了权利要求限定的点值的重要性,或审查历史显示专利权人知晓如何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约”而选择不使用,则说明书和审查历史可能被用作限缩解释该数值边界的证据。
情形 |
解读及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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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使用“约”等相对术语限定 |
一般按照传统有效数字定义误差范围,即有效位数后一位向上或向下四舍五入后为该数值 (例如:13按通常理解为12.5-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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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未使用“约”等相对术语 |
说明书或审查历史中,强调了该点值对于效果的重要性 |
可能导致对该数值的误差范围进行限缩解读 (例如:说明书强调13及以上能够实现效果,而13以下无法实现相关效果) |
说明书公开数据证明,在传统有效数字定义范围内四舍五入后,存在效果明显劣的技术方案 |
可能导致对该数值的误差范围进行限缩解读 (例如:在12.5-13.4范围内,存在效果明显不如13的技术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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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中统一使用了精度更高的方式记载该数值 |
可能导致对该数值的误差范围进行限缩解读 (例如:说明书中统一使用13.0,从未出现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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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历史或其他证据证明,专利权人知晓如何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约”而选择不使用 |
可能导致对该数值的误差范围进行限缩解读 (例如,专利权人在审查过程中,将公开文本中“约”删去;或在权利要求其他数值前使用“约”而争议数值前未使用“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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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审查历史均并未记载传统有效数字定义范围内四舍五入后的范围内的效果数据 |
可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该数值误差的范围,需进一步考察教科书、文献等外部证据进行判断 (例如,专利说明书和审查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12.5-13.4能够取得13同样的效果) |
[1]Astrazeneca v. Mylan, No. 21-1729 (Fed. Cir. 2021),判决书链接:https://cafc.uscourts.gov/12-08-2021-21-1729-astrazeneca-ab-v-mylan-pharmaceuticals-inc-opinion-21-1729-opinion-12-8-2021_1875979/
[2]Actelion v. Mylan, No. 22-1889 (Fed. Cir. 2022),判决书链接:https://cafc.uscourts.gov/11-06-2023-22-1889-actelion-pharmaceuticals-ltd-v-mylan-pharmaceuticals-inc-opinion-22-1889-opinion-11-6-2023_2217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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