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循环的核心在于“变废为宝”,即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将废弃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这不仅涉及到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循环回收,也包括退役风电和光伏设备的再利用。通过构建全国性、功能性的资源循环再利用平台,资源循环旨在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加强可持续发展及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
(一)资源循环的核心环节及产业链
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逐步强化和循环经济战略的推进,资源循环产业链正逐步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以中国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行业龙头,正在逐渐构建贯穿上游、中游和下游的完整产业链,旨在实现资源的高效回收、深度转化及可持续利用。该产业链的每一环节都与国家政策、法规紧密结合,推动着中国环保行业的创新与升级。
1.资源循环上游产业链:回收循环与高附加值废弃物处理
上游环节主要涉及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尤其是高价值的废弃物类别,如电子废弃物、电池、废弃家电等。随着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规范废弃物的回收成为国家战略重点。在此背景下,企业不仅通过先进的废弃物分类技术提高回收效率,还积极研发高效的回收运输设备和智能化管理系统,以提升回收过程的自动化和精确度。
以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隶属于中国供销集团,长期致力于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等高价值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在资源循环网络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环卫装备制造商,通过提供先进的垃圾收集和运输设备,为资源循环的高效化和专业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其业务契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废弃物处理设备标准的要求。
2.资源循环中游产业链:废弃物收集、运输与资源转化
中游环节则聚焦于废弃物的集中资源转化。随着国家对“绿色发展”理念的持续推进及《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政策导向,中游企业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不断创新,采用先进的物理、化学及生物转化技术,实现废弃物向可再生资源的转化。例如,废旧电池的回收与金属提取、废弃家电的拆解与重组等,不仅提升了资源利用率,还推动了行业内绿色技术的飞速发展。行业中的领军企业,如永清环保等企业,通过投资智能化、自动化的废弃物收集与转化设施,打造了国内领先的资源循环管理平台,为下游产业提供源源不断的高质量原材料。
3. 资源循环下游产业链:再利用、再制造与市场投放
下游环节是资源循环产业链的终端环节,重点在于资源的再利用和再制造技术的应用。废弃物转化后的资源不仅可被用于制造新的产品,还可通过再制造流程赋予其新的市场价值。国家对于资源再利用的支持政策,如各地政府发布的《“十四五”节能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为未来从事资源循环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促进了再生资源的深度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在此背景下,企业不仅聚焦于回收利用的规模化、标准化,还在多个领域进行技术突破,如智能电池回收、废弃物再生塑料的应用等,推动了绿色产业链的纵深发展。知名企业如比亚迪、隆基股份等,在产品设计与生产过程中积极采用循环经济理念,推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产品的绿色升级。
我国从国家战略层面到地方政策层面逐渐开始资源循环的标准化、规则化、统一化建设,我们总结梳理了本年度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部门针对资源循环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时间 |
颁布主体 |
具体内容 |
政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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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 |
生态环境部 |
《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为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转移管理、信息公开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等要求,提升固体废物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 |
2024年1月 |
生态环境部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时参考使用。 |
2024年1月 |
商务部等9部门 |
《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建设工作指南》,通过组织申报典型城市和典型企业,重点围绕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探索创新回收模式、做好规范化处理和二手流通、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开展典型建设。 |
2024年1月 |
国务院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
2024年2月 |
国务院 |
《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至2025年,我国计划初步建立全面覆盖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预计大宗固体废弃物及主要可再生资源年回收利用量将大幅提升,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5万亿元。至2030年,该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深度挖掘废弃物资源价值,显著提升再生材料占比,使我国在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跻身世界前列。 |
2024年3月 |
国务院 |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
2024年4月 |
国家税务局 |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
2024年5月 |
国务院 |
《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优化有色金属产能布局:严格落实电解铝产能置换,从严控制铜、氧化铝等冶炼新增产能,合理布局硅、锂、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到2025年底,再生金属供应占比达到24%以上,铝水直接合金化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其中到2025年底,电解铝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30%,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达到25%以上;铜、铅、锌冶炼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达到50%;有色金属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完成技术改造或淘汰退出。2024—2025年,有色金属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形成节能量约5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约1300万吨。 |
2024年5月 |
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 |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因子数据库与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 |
2024年7月 |
生态环境部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指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单位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落实,规范其产生、贮 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制定指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单位可参照执行。 |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们将从资源循环的经营生命周期出发,针对经营前的许可与备案要求、经营中的登记记录与管理规范以及经营后的信息申报与安全处置义务等环节,提示以下企业在资源循环回收中需要注意的要点:
法律法规 |
规定内容 |
合规建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资源循环回收的活动需确保已经办理所需工商登记及行政许可,其中: (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依法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合规建议: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相关行政许可的申请工作,并确保备案事项按时完成。同时,通过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或其他相关系统,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确保经营活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企业需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以降低法律合规风险。 |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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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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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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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方式调整的说明》 |
新成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时,由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信息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推送至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模块公示30天,公示期满后即自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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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需严格遵守登记记录和信息管理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种类、流向及处置等信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如实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此外,生产企业需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回收细节,承运人则需确保运输安全及环境保护。
合规建议:建议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回收、运输环节的登记、申报及合同管理符合法律要求。企业应定期更新危险废物信息系统,妥善保存回收登记资料,并制定运输安全应急预案,以降低潜在的环境及法律风险。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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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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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在运输再生资源的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负责清理及改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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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资源回收过程中涉及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依法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备案,并确保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此外,危险化学品单位需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将事故应急预案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部门备案。
合规建议:建议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其覆盖意外事故防范、应急响应及救援演练的全流程,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备案,以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并降低运营风险。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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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未来资源循环的发展核心在于产业链的深度整合与规模化效应的发挥,同时,合规性将成为推动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通过构建贯穿上下游的完整产业链条,资源循环行业能够实现废弃物的高效回收、转化与再利用,促进资源的深度利用和产业的绿色升级。在此过程中,产业链集合不仅提升了资源循环的效率和效益,还通过规模化作用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环保法规的日益严格和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合规性将成为资源循环行业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企业需要在确保业务合规的前提下,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因此,我们将持续关注资源循环行业的合规性发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与解读,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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